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大佛寺 >> 大佛寺发展 >> 正文 >> 正文

暹罗建国后迅速建立起统一的制度,并重新制

来源:大佛寺 时间:2023/6/12

引言

为了征服广大居民-渴望扩大个人自由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暹罗统治阶级需要强有力的集权的强制机关。这个机关所关心的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封建法权和统一的行政制度,统一司法制度和军队,集中行政机构,利用佛教团体的威信来巩固封建制度。在这方面,暹罗封建阶级在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上半期,确实获得了许多成就。

最高统治者

暹罗政权属于官僚封建主阶级。封建等级的首脑是国王。他体现为封建国家的化身。一切法律和命令出自国王;诉讼程序、大批官员执行的行政权,都要用他的名义进行。每遇登极大典,新王重新确定授田等级四百莱以上的一切官吏的官职,并取得最高尊号。附庸诸邦的邦主也在曼谷获得批准为统治者。

立法

却克里王朝旨在巩固封建制度的最重要措施之一,是重新制订法典。这个法典形式上依据古代印度的法规——摩奴法典,但适应暹罗的社会经济制度。十七世纪末编订的法典文本,毁于年的犹地亚大火。新法典产生于年。它由摩奴法典和国王法令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永远不变的古代印度法规变是“法律道德、论理和其他确定人的德行的规范以及随人的社会地位决定的生活规则的总论”。

这部分包括刑事和民事立法方面各种性质的法规、家庭生活规范、宗教乃至卫生条律。古代印度法规只是立法的基础,本身并不是现行法。现行法是法典的第二部分,即国王的法令。国王颁布命令要依据摩奴法典,似乎是用法典来解释命令。国王的命令只有包括在法典之内才具有效力。法典的第二部分也反映了国内社会制度所发生的变化。

在虽然纳入暹罗国家版图、但居住着其他部族或部落的领土上,实行的是他们自己的法律和法权。比如,克伦人、拉瓦人、冲人没有成文法,传统代替了法律。巴勒格瓦指出:“克伦族人没有成文法,祖先遗嘱给他们的传统,构成他们的全部立法。人们选举部族中最有经验的成员当领袖······领袖不会滥用权力,因为他所起的作用是一个出主意者和保护人。”很严酷的是冲族部落的风俗。在老挝人居住的地区,传统的父权制占优势。

法律上的彼此隔绝状态,造成了农民抵抗运动发展的有利条件。正如那些访问过暹罗的欧洲人所指出的,逃亡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奴隶,在冲人部落那里找到了栖身之地,而清迈变成了他们的真正避难所。部落和落后民族的传统法律,使暹罗农民有可能利用村社和部落的风俗习惯,否认封建所有制或者削弱封建所有制。

行政权

国家管理机关同十五至十七世纪比较起来,结构上没有什么改变。行政权继续集中于各部。内务部和军务部仍然是最大的部。但是从十七世纪末起,这些最大的部在职能上发生了一些变化:责成它们担负行政管理。内务部实行监督北部诸省,并主管这些地区居民的动员事项。军务部对南部诸省执行上述同样的职能,以及对一系列军事部门保持监督。财政部主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和国库,同时对沿海各省执行行政管理职能。

部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大,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增加。新的土地纳入国家的版图而有必要剥削这些土地上的居民,为暹罗封建阶级谋利益。农务部执行重要职能。它监督土地开垦、农民土地分配、计算纳税人口。它还主管征收田赋。贮存征收公粮的仓库归它掌管。宫务部主管王室财产,又执行国王赋予的司法职能,监督中央以及地方司法权的行使。地方政务部仍旧保存。它的职能是管理已经发展的首都城市和警察。

除开列举的六个原有部之外,继续存在的还有后来建立的八个大部和一些直属小机构。

尽管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大为集中化了,但若干最重要职能国库权、司法权,每一个部都有。各部在不同程度上都能实行动员居民从事社会工作或者参军。

两个最重要和最古老的部-内务部和军务部的首脑,叫做大元帅(玛哈锡纳帕吉)。其他也是在十五世纪建立的四个部的首脑,简单叫做将军(锡纳帕吉),这是因为所有他们在建立部的时期都同战时招募居民参军有关系。较晚建立的部,其首脑叫做曼特利。

国王拉玛二世实行巩固中央政权地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控制行政机关,他在国家行政机关方面设立了四个最高职位克琅-雷安(кром-лыанг)、克琅-昆(KpoM-кун)、克琅-萨克(кром-cак)和克琅-恰特(кром-чат),这些职位任命昭·华亲王们担任。克琅-雷安成了国王的枢密顾问;他还对皇宫的管理实行最高的监督。克琅-昆执行司法职能;主管国家北部诸省的内务部隶属于它。克琅-昆监督老挝诸小邦,这反映了竭力把这些边远的地区置于中央行政机关牢固控制之下。克琅-萨克主管军务和监督南部诸省。克琅-恰特监督贸易、国家对外关系和沿海诸省。

这种制度是要帮助国家机关的集中,限制那些在他们的部里享有大权的最大官僚封建主权力的增长。

基层行政机关

最小行政单位村社。基层的村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村长,闾长,乡长)直接负责居民纳税事务、完成村社成员对国家的劳役,以及征集国民兵。村社负责监督自己地区的社会秩序。

韦尔斯指出:“基层官吏的最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登记土地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也就是说,直接实现整个行政系统的主要职能--把直接生产者固定在土地上,以便官僚封建主对他们实行剥削。

法院

司法职能在行政机关各种环节的活动中占优越地位,是暹罗的突出特点。国王被认为是司法权的首脑。实际上各部首脑、省督、中央行政机关派驻地方的特任官吏,都代表国王主持法庭审判。部落领袖、封建邦主、以及起着总督作用的苏丹、属国统治者,都保持司法职能。严格说来,只有在一个少数民族或部族居住的地域内,司法权才是集中的。

被告人的罪状,也和先前一样,采用魔法,即借助于火、水等等考验,来加以确定。某种罪行的惩罚制度,由“赔偿法”规定。赔偿法依据授田制度。。最大的赔偿费付给有最高授田等级的人。例如,杀死一个奴隶的赔偿费是五十六铢,杀死一个有一万授田等级的官吏赔偿费,增加到五十八倍。法庭辩护人首先保障封建阶级,其次是本地居民,而低下的社会阶层(克哈)则极少得到辩护人。

军队

暹罗国家拥有相当大的动员潜力。武装力量日益集中在中央政权的手中,它是暹罗国家强有力的根源之一。王室领地上招募的军队和外国雇佣兵,由最高统治者直接管辖。十九世纪上半期,它们编成正规军;三十年代正规军计有一万人。从英国殖民地聘请来的军官对他们进行欧式训练。这部分武装力量的责任,包括守卫皇宫、王室领地,镇压国内叛乱和暴动,敌人一旦入侵时保卫王国。它又监督居民履行对国家的劳役,追捕那些拒绝劳役而逃跑、溜走等等的农民,也就是说,实行强制和镇压的职能。一旦附庸诸邦抗命,隐匿逃亡农民,发生封建叛乱,便举行连续不断的弹压性的讨伐。这时每个部都实行动员居民。内务部通过省督在北部诸省、军务部在南部诸省,实行动员。这些军队由各该部的首脑率领。

一旦遇到一种外来危险,国王统师的正规武装力量也参加军事行动。附庸诸邦的军队加入正规武装力量。在这种战争中,国家调动为数六万到十万人的武装力量。政府把仓库的武器和服装发给士兵。军务部虽然保持一系列军事职能,但失掉了一个主要职能,即控制有兵役义务的这部分居民。象兵团-暹罗军队的重要战斗单位,移交给了内务部。除加强正规军(其中也依靠移民)之外,将动员职能分开,有助于加强中央政权和整个封建国家。

王位继承制

拉玛一世和拉玛二世时期中央政权的内政措施,导致了国家制度的加强。这两位国王,史料证明他们是有魄力的、意志坚强的统治者,他们坚决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在为巩固中央政权、防止大封建主即最重要的部的首脑势力增长而进行的斗争中,他们认为整顿王位继承制度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王位继承制度早就由年通过的《宫廷法》规定下来。正宫王后所生的长子,被认为是王位继承人。和印度支那其他国家(例如,柬埔寨)不同,在暹罗,封建贵族并不正式参预继承人的任命,因为这往往引起封建主的暗中勾结和争夺王位的血腥斗争,从而削弱中央政权。

拉玛二世在暹罗历史上首次召集封建贵族,趁他还活着的时候讨论王位继承人的任命问题。然而封建主会议借口挑选的继承人可能不合国王的心意而回避讨论这个问题。

拉玛二世死后,最大的一些部的首脑开始扶植他们的傀儡登位的斗争。财政大臣(普拉克兰)领导的强有力的封建集团占了上风。他调集重兵,占领了扼守海上通向首都进路的北榄要塞。这个有实力的封建主的傀儡,加冕后号称拉玛三世的已故国王的兄弟,被扶上了宝座。财政大臣占据了统治机构中更重要的职位军务总长(加罗凤)。对方封建集团成员遭到血腥的报复:人被处死。

在暹罗历史上以多才多艺的诗人和剧作家而闻名的拉玛三世,优柔寡断,在很大程度上大权旁落。形成了三个敌对的封建集团:一个是军务总长领导,第二个是内务大臣(玛哈泰)领导,第三个是财政大臣领导。他们各自主管的部彼此之间划分了国家的所有行省。在南部和西部诸省,盖有军务部大印(狮印)的文书才生效。在北部只有盖内务部大印(象印)生效。在东部只承认财政部的大印(莲花印)。封建的专横恣肆变本加厉了,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和一部分封建阶级的状况恶化了。结果在那些意识到封建集团的加强将危及国家的封建主中间,反对情绪大增。拉玛三世的小兄弟,拉玛三世登极时逃入寺院的蒙固亲王,成了这部分封建阶级拥戴的王位候补者。

佛教团体

对人民的抵抗实行镇压这一最重要的任务,不仅仅由国家机关担负。在封建的暹罗,除复杂的、但组织得较严密的国家统治机器之外,还有象佛教这样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没有这样的上层建筑,没有这样的上层建筑服从于整个封建阶级的目的,要借封建国家来压制人民群众,就是办不到的事情。佛教团体在封建的暹罗起着镇压人民抵抗的莫大作用。

佛教僧侣团体仍然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成千的寺院属于它。单是在曼谷,迄十九世纪中叶,就有八十二座寺院。国内和尚和沙弥有几万人。就曼谷来说,四十万居民中佛教和尚就有一万人。最大寺院有五百一六百和尚。寺院是国内社会和文化中心。寺院里举行宗教仪式和庆典;死者火葬余佛教徒很重要的宗教仪式,也在寺院里举行。寺院里搜集和珍藏宗教书籍、法律文件、编年史。儿童也在寺院里上课,学习写读。

佛教团体在行政管理上继续分为南北两派。除此之外,还有苦行僧一个宗派。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法宗派形成。

佛教团体给了广大人民群众以莫大的思想影响。寺院里进行宣讲“解脱之道”,这个道包含着“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所有这种教义的使命,是要把试图用暴力改变现存制度是徒劳的这种思想深印在人们的意识里。

宗教哲学论文和各种宗教劝谕性故事,以典范的文字汇编成三藏经典。后者也包含僧侣行为规范汇编。拉玛一世在位时期,年召集佛教会议,会上决定对不同版本的三藏经典进行校订,并试图统一根本法。实行巩固封建国家政策的世俗政权,依旧致力于使佛教团体服从中央政权机关,服从整个封建阶级的目的。在年的会议上,世俗政权十分坚决地宣布国家对宗教居于领导地位。国家通过宗教事务部积极干预佛教团体的内部生活;对僧侣在寺院外面发生的不良行为规定了惩罚。

拉玛一世在位时期,一再颁布敕令,制裁不服从的寺院和僧侣。拉玛一世把个和尚“免去僧衔”,因为他们“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夜晚出去观看各种文娱演出,追逐妇女,聊闲天,在中国人的小铺子里买时新商品”。

国王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也不得不一再干预佛教团体生活。年,国王行政机关褫夺了3,个和尚的僧衔。然后他们受到和俗人同样的惩罚。

整个说来,十九世纪上半期,世俗政权同僧侣阶级相比大大巩固了自己的地位,这有助于加强整个封建国家。

封建主阶级封建土地占有形式

政治上层建筑首先是国家机关的完善,反映了进一步发展生产以造福于统治阶级-官吏封建主的需要。

暹罗封建等级(世俗的)包括国王家族、作为行省纳入暹罗版图的马来苏丹国和老挝诸邦统治者、大官吏封建主以及隶属于他们的广大中小封建主阶层。

封建主叫做“普迪”(nyди),即所谓“善人”。他们并不列入履行国家劳役人员年册。然而封建主阶级的所有代表大抵在统治机关中都占有一个职位。封建主分为民政机关官吏和军政机关官吏。

国王同最大封建主的血统联系,大抵有助于巩固国家的政治统一。在这方面,暹罗国王、老挝君主和马来苏丹都有的后宫制度,起了巨大的作用。封建贵族和属国统治者把自己的公主送进国王的后宫。暹罗国王则把亲属妇女送往地方统治者的宫廷,作为交换。

国王及其家族被奉为神这种信仰保存下来。哪怕轻轻碰一下国王也是不许的。国王在场的时候,不可以站着或坐着;所有的人都要下跪。国王是臣民生命的统治者和一切土地的统治者,他拥有支配土地的传统的最高权力。他可以把居民从任何地方迁往任何地方,如果认为需要在那里建造佛塔或者别的工程的话。

昭·华亲王(国王正宫所生的王子)一生下来便与所有亲王不同。他们身边有演奏特别乐器的各种专门乐师。音乐的演奏是专供国王和亲王们娱乐的。他们身边还有演唱具有独特风味的歌曲的歌手,除开国王的家族之外,这些乐师和歌手对谁也不演唱。

在老挝诸小邦和马来苏丹国,封建统治者(邦主、苏丹)就是全部土地的传统所有者。英国人哈利特关于老挝的一个小邦写道:“整个国家名义上属于邦主”。马来苏丹国也是这样,那里的国家理论上也是苏丹的财产。暹罗这部分封建主阶级住在他们自己的老家,他们的小邦和苏丹国。苏丹和老挝诸小邦君主,接受曼谷予的最高贵族爵位,保持主权国的特权-有权审判和惩罚自己的臣民,对他们操生杀予夺之权。

附庸诸邦保持自己的封建等级。例如,在马来苏丹国,封建主分为各等,他们的名字载入《等级册》。暹罗政府实行国家集权的方针,同周围领土上敢于抗命的封建领主进行不倦的斗争。这种斗争往往以不屈服的附庸全族的消灭而告终。封建战争中保全性命的毗邻老挝国家、许多马来苏丹国和柬埔寨统治者的家族成员,被集中于曼谷。这些封建家族的代表也得到最高爵位。但他们没有丝毫实权。

由于国家也就是国王、邦主、苏丹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他们占有全部土地收成的一份。这一份就是租税。国家定期确定租税额。这样,土地的耕种就变成了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对地下资源有垄断所有权。开采这些资源,也要以国王的名义,作为一种国家义务来进行。

徭役制给封建国家提供成千上万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劳动,去实现各种工作项目(开辟运河,建筑城市和要塞,开采矿藏等等)。边远省分的居民缴纳贵重产品作为赎金,豁免国家徭役。比如说,洛坤向曼谷献纳锡、黄金、胡椒、象牙、天然染料、省藤、棕榈。呵叻向首都献纳象牙、毛皮、兽角、小豆蔻、花梨木、肉桂,以赎免国家徭役。冲族人经过尖竹汶省省督向中央政府缴纳小豆蔻、宝石,克伦族人缴纳铅,作为赎金。

暹罗封建国家又把土地和地下资源的最高所有权扩大到附庸老挝领土。封建统治者把他们征收的很大一部分租税划给国王化身的中央政权。贵重产品一锡、黄金、胡椒、省藤、象牙、柚木、铜、毛皮、棉花、丝绸、漆、染料,可作贡品。中央政权占有本国和属国居民缴纳的很大一部分租税,这就是暹罗封建阶级经济上力量雄厚的基础。

国家收入(和国王收入分不开)有土地税华侨人头税、附庸国贡税。收入大部分是实物。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国库货币收入在2,万铢收入总数中总共占万到万铢。到十九世纪中叶,货币收入部分增加了两倍。国家收入中货币部分的增加,反映了商业性农业方面、以及随着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发展而来的进出口关税方面收入的增加。

国家绝大部分实物收入,用来满足封建主阶级的需要。贵重产品作为商品在对外市场上销售。国家货币收入增加,这就引起建立正规军,造军舰,购买外国武器。国库从征收的税赋总额中支付国王家族、为数众多的官吏阶层、军队的维持费,以及寺院的赠与。

土地的很大部分直接属于国王。这些土地上的收入,用来维持庞大的王室、宫廷和王宫的禁卫队。曼谷很多商业仓库属于国王,打王国遥远省分来的贡品,源源不断地汇集到这些仓库里。暹罗封建上层,也和先前一样,是同商业高利贷资本密切联系的。

国王把一定总额的农民份地交给有食田四百莱和四百莱以上的封建主支配。后者占有国家大部分耕地。土地授予的条件是服务于国家管理机关。封建主占有土地的数量,随着他们按授田制度所占的职位不同而变动。

受田四百莱和四百莱以上的封建主,无权自由支配全部属于他们的土地。在他们死后,四分之一的土地和财产必须收归国库。迄至十九世纪初,封建主贵族按爵位分配土地的制度已经确立。这种同寺院土地占有一样的土地占有形式,,成了一种最享有特权的形式。十九世纪上半期,按爵位接受土地赏赐的封建主,能够把土地当作所有物来加以支配。

访问过暹罗的欧洲人,在十九世纪上半期曾经注意到拥有最高爵位的世俗封建主有大片的可耕地,可是关于这些土地的资料是很少的。按欧洲的方式,这些领地在文献中被称为庄园、农场、田地。耕种这些土地的,通常是国王赏赐的、从其他国家迁来的农民。那些因债务卖身给封建主的农民,以及买来的奴隶,也被使用来耕种这些土地。

十九世纪上半期,内务大臣(玛哈泰)、军务总长(加罗凤)和财政大臣(普拉克兰)这些官吏,成了最大劳动力的封建所有者和土地占有者。巴斯梯安写道:“人们认为军务总长是最富有的人,他占有一万莱土地,有一万名下属为他效劳·····”。除开军务总长要派他们担负国家徭役的这一万农民之外,还占有大批买来的奴隶、战俘和卖身为奴的债务人。军务总长在曼谷的邸宅,其富丽堂皇使欧洲人为之惊讶。石砌的高楼大厦占了首都的整整一条街,里面住满了听候军务总长使唤的人一仆役、匠人、姨太太。

受有昭,披耶最高爵位的各部首脑和省督,也是封建阶级的上层部分,他们可以采取各种方法,利用势力和影响,增加自己的财富,首先是扩大对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统治权力。

最大官吏封建主替有劳役义务的农民缴纳赎金,从而迫使这些农民只是为他们劳动,他们彼此相互勾引农民和倒卖农民。中央政权极力阻止大批农民和土地集中于个别封建主,限制他们的经济势力。正如暹罗宫廷大事记所报道的,年,有一个这样的官吏封建主作为亲王和贵族的鉴戒而被处死,使“亲王和贵族往后不敢为了自身的利益再把大量依附农民集中在自己的管辖之下”。

任命封建主担任省督职务时,不一定把他前往就任的该省土地授予他。这种土地也可能是在别的省。省督从注册的土地上正式得到俸禄即税收的份额,同时也从有劳役义务的农民劳动中得到一份。这种办法的用意是限制省督势力的发展。然而省督很快成为他主管省份的全权主人。他利用居民从事各种工作,强制农民赎免徭役而只是为他劳动,在省界上设置关卡,向过往商人征税。巴斯梯安写道:“沿着国内的水路和陆路,设置了许多小关卡,要求过路商人·······首先向省中心纳税”。

在边远的省,省督享有铸造铜币的权利。大封建主省督竭力使自己免受中央政权的监督。巴勒格瓦也曾指出:“省督拥有巨大权力,他们滥用权力,压迫穷人。为了掩盖滥用权力,他们向国王和中央派来检查他们行为的官员行贿大笔的钱”。

在马来苏丹国和老挝诸小邦,占有土地也是以封建主供职于行政管理机关为条件。封建主提出收入的一定部分缴纳给邦主或苏丹。在马来苏丹国,也和暹罗一样,开始形成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这时期暹罗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仍然是寺院。中国访向过暹罗的外国人指出:“成百上千英亩最肥沃的土地授予僧侣······寺院拥有最优等的土地。”数以十计的村庄和千百手工业者属于大寺院。普拉拔山上一个最大佛寺的头儿,巴勒格瓦写道:是“附近方圆六里约以内的绝对领主;在他的统治下有四至五千人,他可以为了寺院的需要擅自利用他们的劳动。”巴勒格瓦正好碰上一位寺院方丈“高坐在板台上,监视一大群雇工在干活”。

老挝诸邦也有已经形成的寺院土地占有制。欧洲人指出:“老挝的佛教僧侣真是阔气:他们不仅占有土地和动产,而且占有奴隶。”

暹罗本身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过程,由于“把出产稻谷的土地赠与寺庙的习惯已经过时”而告停止。寺院剩下的只是它们早前得到的土地。

在暹罗,附庸的老挝诸邦和马来苏丹国,为数很多的是塞满了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中小封建主。村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村社上层中出头露面的人物,也属于封建阶级的这一部分。中小官吏,以及村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有食田二十五到四百莱。他们既得不到财产的赠与,也得不到国家的薪俸。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首先是村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占有小块土地,这些土地也和他们别的财产一样,是世袭的。

小封建主官吏剥削农民、手工业者、商人的主要方式,是征收各种经济活动的什一税。出一百个农民去进行劳役义务,官吏封建主可以责成十至十二人替他们工作。如果一个农民赎免国家的徭役,官吏封建主便克扣10%的赎金,下到自己的腰包。地方关卡官吏提取糖、丝、棉花、胡椒、咸干鱼、盐、烟草、蜂蜡贸易税的10%,归自己所有。财政部提取国内大米出口税的10%;这一年就有大约二万铢,在主管机关的官之间分掉。贸易额方面的苛捐杂税常常是小官吏封建主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国内主要的贸易通路是河道,大批官吏就守在河道的口岸上,征收商人航行商帆船船主的封建贡税。

村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的代表(乡长、闾长、村长)占有比村社普通成员或农村居民更多和更好的土地。当作税收征集的谷物,源源流入他们的粮仓。他们还放高利贷。

加入村行政机关人员队伍的,还有国王后宫妃子们的孩子所组成的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他们既不同于农民,但也不跟封建阶级融为一体。他们中间有些人靠做买卖为生。但所有他们几乎同土地没有关系。

结语

巴勒格瓦写道:他们“百压迫人民,干各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为了搞钱,进行偷盗,贩卖后宫丫环和奴隶。”这个阶层不同于封建阶级,但也不同农民阶级合流,在暹罗社会制度中扮演着“第三种力量”的角色。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5214.html